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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首页|来栖淳子|皓宸医疗(002622):公司章程

【概要描述】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吉林永大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9月1

pp电子首页|来栖淳子|皓宸医疗(002622):公司章程

【概要描述】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吉林永大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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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吉林永大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00万股◈✿★,于2011年10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信誉为根本◈✿★,积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医院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数字技术服务◈✿★;软件外包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普通股总数为11,200万股◈✿★,其中◈✿★:发起人股东吕永祥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所有的权益认购5,048.2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08%◈✿★;发起人股东吕兰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所有的权益认购2,054.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8.34%◈✿★;发起人股东吕洋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所有的权益认购2,054.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8.34%◈✿★;发起人股东兰秀珍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所有的权益认购1,027.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9.17%◈✿★;发起人股东马立明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所有的权益认购42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82%◈✿★;发起人股东吕永凯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所有的权益认购42.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38%◈✿★;发起人股东李向文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所有的权益认购25.6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23%◈✿★;发起人股东吕玉珍以其在原有限公司净资产中所有的权益认购19.2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17%◈✿★。截止2008年1月22日止◈✿★,上述出资已到位◈✿★。

  股东吉林市君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500万元认购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47%◈✿★。截止2008年6月22日止◈✿★,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来栖淳子◈✿★,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pp电子首页◈✿★、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来栖淳子◈✿★、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未遵照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来栖淳子◈✿★,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来栖淳子◈✿★、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1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pp电子首页◈✿★,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两年为限◈✿★。

  第一百〇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pp电子首页◈✿★、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七)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事项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发生前述交易时◈✿★,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外◈✿★,均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的相关规定◈✿★。

  本条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指◈✿★: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pp电子首页◈✿★,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来栖淳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年度◈✿★,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当实施现金分红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及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如上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1◈✿★、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并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3◈✿★、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将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变更或调整◈✿★。

  公司变更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将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视频等口头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pp电子首页◈✿★,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一家或多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pp电子首页◈✿★,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章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精密制造◈✿★。pp电子官方网站◈✿★,pp电子手机app下载◈✿★。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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